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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 技能 · 新文书模板 · 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判决书专用|E课堂 05

2016-08-01 蒋鸿铭 审判研究




谈专业实务话题 说执业感悟共识

让法官更懂律师 让律师更懂法官

               


蒋鸿铭|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导读:新的民事诉讼文书格式今天正式启用,给审判一线裁判文书制作带来太多变化,熟练掌握前的应用并不轻松。

今天,为方便全国各地法院同仁参考借鉴,我们推荐一份由蒋鸿铭法官精心制作的直观简洁、要点清晰的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判决书模板。文档全件,可以从审判研究公众号百度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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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附提取方式和密码。

模板截图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三 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XXX号, 34010120020101XXXX。

  



  法定代理人:张大三 , 

 :王原代,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代,安徽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四,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X号汇林阁小区X栋X室,身份证号码3401011084010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社推,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X号汇林阁小区X栋X室,系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汇林阁社区推荐的公民。

  被告:合肥市乌有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X号XX商业广场A座XX室,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代,安徽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子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XX大厦,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张六,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代, 该分公司 。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合肥市乌有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子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000元;2.被告子虚财险公司在其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5年4月1日16时59分许,被告李四驾驶被告乌有公司所有的皖AWYXXX号轿车,沿合肥市潜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植保路口右拐弯时,撞伤沿潜山路由南向北行走的原告。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蜀山大队认定被告李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中左三踝及左腓骨骨折,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乌有公司为事故车辆在被告子虚财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李四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现多次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四辩称 承认原告主张的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但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应由乌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乌有公司辩称, 。李四确系我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完成工作任务。

  被告子虚财险公司辩称 1.对原告所称事故事实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我司不持异议;2.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我司已经预赔原告10000元,请求法院予以扣减;4.原告部分诉请(如补课费、衣物损失)过高,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核减;5.根据保险合同,我司免除鉴定费和非医保部分医药费的赔偿责任,请求按照医药费的10%计算非医保费用。




 

 1.原告提交的补课费收条,无单位公章,出具人身份不明,本院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2.原告提交的购物发票,仅能证明衣物购买时价格,但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衣物受损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对于各方没有争议的事故经过、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子虚财险公司承保皖AWYXXX号车交强险及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等事实, 

  张三于事故当日被送至安徽省立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三踝骨折、右腓骨骨折,并接受左三踝骨折、右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后转院至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继续治疗至4月20日出院。2016年3月1日至3月12日,张三在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内固定取出手术。上述治疗期间,张三共支出医疗费40000元,子虚财险公司已预赔10000元。




  应张三申请,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1.张三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张三因事故致伤,休息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张三支出鉴定费2000元。

 事故发生时,李四系乌有公司员工,驾车外出系为完成工作任务。张三当时为初中一年级学生,现为初中三年级学生,事故后治疗期间共缺勤98日。

  乌有公司在庭审中同意按照医药费的10%比例自行承担非医保费用的赔偿,并认可鉴定费2400元由其承担。

  本院认为 李四驾驶皖AWYXXX号车将行人张三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四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因发生事故时,李四系为完成乌有公司工作任务而驾驶车辆,故乌有公司应对张三所受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子虚财险公司承保皖AWYXXX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就张三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药费:经核对医药费票据,张三为治疗共花费4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李四自愿按照医药费的10%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计40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营养费:……

  4.护理费:……

  5.残疾赔偿金:……

  6.精神抚慰金:……

  7.交通费:……

  8.财产损失:鉴于张三系初中学生,事故后缺课98日,确有补课需要。本院现依据上一年度安徽省教育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张三的缺勤时间予以计算,计……

  9.鉴定费:张三为伤残、“三期”鉴定支出鉴定费2000元,系实际发生,本院予以确认。

 张三在事故中各项 ,由子虚财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项下赔偿8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内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70000元),因子虚财险公司已预赔10000元,故子虚财险公司实际应赔偿张三70000元;由子虚财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付张三36000元;子虚财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的鉴定费2000元、非医保用药费用4000元,合计6000元,由李四赔偿。超出上述范围的张三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子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张三80000  ;




  二、被告中国子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三36000元;

  三、被告合肥市乌有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6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 1550元,由原告张三 310元,由被告合肥市乌有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5元,由被告中国子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鸿铭

 

 



附1 : 



一、原告张三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3.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原件一组,证明……

4.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证明……

5.学校缺勤证明原件一份,证明……

6.购物发票原件一份,证明……

 

二、被告子虚财险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保险单、保险条款原件各一份,证明……

2.转账凭证原件一份,证明……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略)





重点说明全文:

 《规范》规定:标题在版心下空两行;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一般用二号小标宋体字。请注意,小标宋体不是宋体,否则没有这种效果。不少省份原用黑体,效果也不错。

 案号、主文为三号仿宋字。《样式》中的范例在案号处的括号为全角括号。案号距离右边距需要留两个汉字空格(即四个半角空格)。

 姓名后接逗号,然后依次写明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值得注意的是,《规范》规定:“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因许多当事人的工作变动频繁,故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写当事人职业。

 《规范》中未要求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但笔者强烈认为,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否则可能产生严重的立、审、执脱节问题。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在代理人姓名后用括号注明。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无需写明出生年月日,仅需要写明性别和住址。另外,《规范》规定,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表述。但对于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未作规定。对此,笔者认为不妨从简。

 以往常见“委托代理人”,现在应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随着“三码合一”的推广和各企业逐步换照,今后裁判文书将更多地出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然,同身份证号码一样,笔者也认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在身份信息部分写明。

 以往常见“负责人”,现在应为“主要负责人”。

 单位工作人员作代理人的,除姓名外仅需要写明性别及工作人员身份。

 “工作人员”系《规范》中的示例。

 《规范》规定:“诉讼参与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根据《规范》的举例,简称不需要用双引号。

 《规范》规定,诉讼参与人的简称应当规范,需能够准确反映其名称的特点。笔者认为,诉讼参与人为公司的,简称尽量也为“XX公司”为宜。

 开庭日期不需要写明。

 如未全部到庭,则分别写明。另外,此处似乎用“参加了诉讼”更为符合语法。

 重大变化!!!原告诉称部分先写诉讼请求,再写是事实和理由。

 实心原点而非顿号。此处很可能是参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

 《样式》在此处未分段。

 对文书中的单位名称以外的内容是否适用简称,《规范》没有规定,但从便利性角度看,对反复出现的一般内容设定简称也是很有必要的。

 从标点符号用法上来说,这里的逗号不如冒号合适。因为,如被告有多点答辩意见,此处用逗号就会导致层次不清,也不便为答辩意见编号。

 《规范》规定表述是“XXX承认XXX主张的……事实”。此处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笔者在工作中比较习惯使用“对XXX主张的……不持异议”这样的表述,见下段举例。

 此处笔者特意使用冒号。可见被告有多点答辩意见以及为答辩意见编号时,冒号更为合适。

 《样式》序言中,明确指出了以往判决书普遍存在证据罗列和质证导致的文书冗长问题,并提出,可以简要写明证据质证、认证的一般情况,对诉辩各方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及其质证情况,法官可以在对证据采信的理由进行论述时进行交待。《规范》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部分均为《规范》中的表述。此处的重大变化为: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一一列明,可以附录全案证据或者证据目录。

 《规范》规定,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本段内容即依据《规范》的精神予以撰写。

 《样式》中表述为“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笔者认为,对无争议事实的简略固定,是简化裁判文书的重要方法,但可能还是将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简单罗列为宜。

 《规范》和《样式》中未就无争议事实和有争议事实之间如何过渡进行说明。“就各方争议的事实”系笔者根据上下文所加。

 《规范》中的表述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此处为用语简练,略去“事实二字”。在没有无争议事实时,法院认定事实完全应以《规范》表述为宜。

 《规范》规定,综述事实时,可以划分段落层次,亦可根据情况以“另查明”为引语叙述其他相关事实。不少同行习惯使用“另查”、“再查”,差别不大,笔者认为都能接受。

 《规范》规定此处用逗号。笔者亦认为此处冒号更为合适。

 《规范》规定:在说理最后,可另起一段,以“综上所述”引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

 此处将赔偿款项的累计和具体支付情况予以明确。如果在裁判主文中进行累计,《规范》规定,应当先写明各项目名称、金额,再写明累计金额,如:“交通费……元、误工费……元、……,合计……元”。赔偿项目较多时,在判决主文中累计可能导致主文冗长,给付责任不清晰,有违《规范》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

 司法解释原则上在法律后引用。但《样式》亦规定,实体法的司法解释可以放在被解释的实体法之后。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金额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给付人民币的,金额前不加“人民币”,给付外币的则写明币种。

 《样式》规定判决主文中可以用括注,对判项予以说明。此处常见的情形为给付义务的具体规定。本判项完全可以直接写明赔偿张三70000元,现在的写法系为举例。

 根据《样式》的示例推断,此处不论有无四舍五入,均表述为“减半收取计”。

 “负担”而非“承担”。

 《规范》肯定,独任审判的可以落款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观察《样式》中的示例,落款距离右边距需要留两个汉字空格(即四个半角空格)。

 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一定要强调的是,这个“〇”是汉字,不是阿拉伯数字的“0”。

 落款应在同一页上,不得分页。落款所在页无其他正文内容的,应当调整行距,不写“本页无正文”。

 根据《规范》要求,可在判决书后附各方证据目录。

核校:焦文 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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